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问题集锦

发布日期:2020-02-04 14:55:09

 


 


 


2019年12月,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本文旨在通过对疫情防控中涉及的刑事、行政、人事等方面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特殊时期相关单位及个人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帮助。





劳动人事篇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能否返岗上班?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感染性,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不应返岗上班。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何处理?是否发放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结合《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单位对上述员工不能以无辜旷工为由进行处理,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即工资。因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未对具体应支付工作报酬即工资的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由于疫情特殊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企业生产经营也受到一定影响,目前企业可与员工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如后期国家或相关部门就该特殊时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再按规定执行,如未足额支付的予以补足。


3、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4、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四川地区)。


5、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是否能计算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认?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若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处于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内,尚未被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该劳动者不能被确定为患病,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若劳动者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职工被治疗期间、隔离期间、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治疗期间、隔离期间、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分别延续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劳动者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8、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4日-26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9、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岗上班的、或者企业为了安全考虑,不安排部分员工返岗上班的劳动用工,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上班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2)如劳动者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或者身体不适的,可安排病假休息,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当地政府下发的医疗期规定执行;

(3)由于部分劳动者返岗时间较长或长期不能复工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或签署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待岗期间各项待遇。


10、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员工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规章制度的,建议尽快采取手机短信、微信、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对此进行明确告知。

此外,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1、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认?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故,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前,劳动者或者单位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此“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当地疫情进行认定。


刑事法律篇


1、公民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确诊患者或疑诊患者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3、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如何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情节较轻的处拘役,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如近期部分人员在网上销售不合格的口罩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6、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近期有人在网上宣传香油、大蒜等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7、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近期部分人员囤积口罩、高价销售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灾害用品各个环节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0、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编造、故意传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财物,或者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如近期有人将带有病原体的口罩或其它物品随意放置于公共区域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在防治疫情期间,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贪污量刑标准: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是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是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是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7、挪用防治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负有救灾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在防治疫情期间,负有救灾职责的人员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在防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处理?

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娱乐场所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在防治疫情期间,法院对违法犯罪的量刑是否有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三条第14款之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备注: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


作者:吴迪、江敏、杨静、尹晓东、李书平、刘莉等

拟稿人:任学磊   核稿人:姜英姿   来源:法律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