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节录)

发布日期:2022-04-06 10:16:31

(1991年9月9月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拟稿人:管理员   核稿人:管理员   来源:基层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