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节录)

发布日期:2022-04-06 10:21:00

(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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