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员工在外兼职,得不到单位同意可能被辞退!
兼职,在现如今这个时代已是稀松平常、见多不怪的事。
小编就经常听周围的同事讲:
“那个小王在外边还干着一份工作呢。”
“老张为了给孩子买房,一人兼三份职,真能干!”
说这话的人常常是带着一种羡慕的口气和佩服的眼神,末了还总会加上一句:“人家有本事呗。”
的确,当今时代给了人们一种充分发挥才能的机会,而兼职就是其中最普遍的一种。但很多人却不知道,有些人可以兼职,有些人却可能因兼职而被单位辞退,得不偿失。
这不,小编前两天就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今年5月初,太原的赵先生应聘到一所培训学校任物理辅导老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8月,赵先生利用每周轮休两天的时间在另一家培训机构挂职,每次工作时间4小时,按次结算薪酬。9月下旬,学校发现了赵先生在外兼职,与其谈话时明确告知:培训学校老师属于全日制员工,即便有轮休空闲时间也不得对外兼职,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学校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赵先生不理解也不理会,不久便接到了学校的辞退通知书。
他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结果是:学校的做法正确。
这种结果,不要说赵先生想不到,小编认为很多人也没想到吧。
但事实就是这样无情。
所以,借着赵先生的前车之鉴,小编觉得很有必要与大伙聊一聊有关兼职的一些事。
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职业劳动。目前,兼职人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全日制用工”,一种是“全日制用工”。
先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法律除用人单位明确同意之外,员工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
对于很多“全日制员工”来说,在外兼职就必须慎之又慎了。
从法律上来讲——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全日制员工不具备法定的可以自由兼职的主体资格。
就像上述新闻中的赵先生,其所在的教育培训学校属于“全日制用工”,所以该学校是有权对赵先生在外兼职一事加以干涉的。在学校已明确拒绝赵先生在外兼职,甚至要求其立即停止兼职行为的情况下,赵先生不能以“自己有权自由支配轮休时间,学校无权干涉”为由加以拒绝。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明确,当前全日制员工能否兼职的决定权属于用人单位,哪怕兼职员工没有因为兼职而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也不能进行兼职。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与所属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我们对上述新闻中学校与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也就不奇怪了吧。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就限制了用人单位,使其在招用员工时不得不谨慎行事。
从用人单位来讲——
一些单位出于种种原因,规定不允许员工在外兼职。如果有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即便不违反法律,但也可能因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开除。
其实,说一千道一万,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全日制员工在外兼职是有限制的,必须得到所在用人单位的允许。也就是说,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所以,如果你想兼职,首先必须告知单位,征得单位同意,必要时与单位签订一份相关协议,否则出现像赵先生那样的情况,可是谁都救不了你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