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外商投资法》中与职工、工会相关内容,请了解一下!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0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领域统一的基础性法律。该法《草案》在两会期间就备受国内外瞩目,特别是《总则》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规定,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委员中也引发热议。委员们认为,这一草案从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强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大“亮点”——保证了工会依法在外资企业中开展活动,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广平委员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委员认为,《草案》中关于工会工作的内容,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也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广平委员还表示,在外资企业中组建工会,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国际劳工标准。“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今年是国际劳工组织成立100周年,这部法律的通过,一定能够为全球劳动治理带来积极影响,带来中国贡献。”
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启了中国通过立法保障对外开放的新阶段。之后相继制定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共同组成了“外资三法”,奠定了中国吸收外资的法律基础。
新法施行后,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与即将废止的“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有2处有关职工权益和工会的条款。
涉及职工权益内容:
新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
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涉及工会内容:
新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附:一张图带你看懂外商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