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三期”的那些权利,你可能存在些误解!
何为“三期”呢?
就是女性朋友的“孕期、产期、哺乳期”
对于女职工“三期”“特权”有诸多传说
例如:
无论女职工怎么样,单位都不能辞退...
合同到期了,也不能终止...
究竟是不是真的呢?
小编认为传说不能太当真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探究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女性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在家庭中,还是在工作中,她们的半边天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她们承担着不为人知的压力和心酸。
所以,女职工相对于男性来说是更需要关爱的,“三期”中的女职工,更是关爱中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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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不得安排在33℃以上的环境上班,更别说有毒有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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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备注,劳动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情形除外)
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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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三期”内,合同到期属于合同到期顺延的法定情形,即便女职工因不知情已经离职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
“三期”女职工不能被裁员是真的,但这里的“裁员”,仅指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合同。
而第三十九条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是针对所有劳动者的,当然也包括“三期”女职工了。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所以肆意请假、违反规章制度不能处理等问题是不存在的。
作为“三期”女职工难免有些特殊状况,要给予理解~
但是并不能肆意妄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这个维度上,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问题上,也是一视同仁,没有任何特权的。
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三期女职工不能享受任何特权。
随着二孩时代的到来,女职工“三期”的问题也许会越来越多。
对于单位来说,要给予女职工更多的关爱,温暖“三期”女职工,情系“半边天”。
对于“三期”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咱们呢也应该遵守执行,不得滥用“特权”。